发布日期:2024-09-16 10:42 点击次数:116
保金复〔2024〕95号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国任保险河北分公司关于设立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的请示》(国任河北报〔2024〕18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特此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定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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