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09 18:37 点击次数:71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幼有优育”的需求日益增强。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薄弱环节,我国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关键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业界早已有通过国家层面立法来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的呼声,从呼吁立法,到正式草案审议西安期货配资,历经十余年。
2020年9月7日,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下称《一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2023年9月1日,《一审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6月25~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学前教育法草案迎来第二次审议(下称《二审稿》)。
相较于《一审稿》,《二审稿》进一步回应了人民群众的需求,更具有问题导向性。我们将简要分析《二审稿》的修订亮点,并尝试从中洞察国家对学前教育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政策倾向。
增设专章系统性保障学前儿童权益
《二审稿》最显著的修改之一是,增设“学前儿童”一章作为第二章,整合原《一审稿》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同时增加、完善相关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表示,“学前教育法草案初次审议后,各方面普遍认为,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为此,学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增设‘学前儿童’一章。”
各级各类教育对象的认知水平、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需求不同,具有明显的教育差异性。《二审稿》将“学前儿童”单列成章,体现了以学前儿童为中心的导向,有利于系统、完整地对学前儿童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
具体修改如下: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前教育,强调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当前、又利长远的重要任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相关意见,在《二审稿》加入“鼓励”一词,以明确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办园的支持态度,学前教育资源多渠道供给,共同促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审稿》第六十四条也进一步明确,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学前教育。
具体修改如下:
增加幼儿园变更、终止的相关要求
《二审稿》新增第二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近年来,由于出生率显著降低及疫情影响,幼儿园关闭潮涌现。幼儿园突然关闭,给教育主管部门、家长及孩子带来较大影响。为避免幼儿园突然“跑路”,保护家长的经济权益,《二审稿》明确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提前报告和公告,并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另外,《二审稿》将报告公示期设定为六个月,符合我国学期制的时间规律,方便幼儿园关停、在园幼儿转移等过渡工作的完成。
但是,《二审稿》的规定较为粗略,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的具体要求、向公众公告的时间及内容要求,安置在园幼儿的具体要求等,均有待进一步细化。
就近入学及特殊照顾政策
《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就近入学的范围为 “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就近范围为适龄儿童的“户籍所在地”,与《二审稿》存在差异。我们理解,《二审稿》选用“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而非适龄儿童的“户籍所在地”,是考虑到学前儿童需要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保护照料的特性,体现了《二审稿》对于学前儿童权益保障的充分考量。
《二审稿》还进一步明确,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这也呼应了《民法典》的相应规定,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稿》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及时告知的义务,若因其未告知且幼儿园采取了常规性的救助方式,尽到必要救治义务后,幼儿园将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条款修改情况具体如下:
综上所述,和《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更加关注学前儿童的权益,体现了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也更加全面和细致;《二审稿》还正面确定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态度,打破了坊间一度流传的“学前教育不欢迎社会力量,所有的民办幼儿园都要取消转成公办”等传言。
我们期待《二审稿》审议能够顺利通过,并最终形成一部全面、系统、具有前瞻性的学前教育法。这不仅将为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也将为每一个孩子创造更加公平、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作者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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